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李可义、施建亮、刘延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李可义、施建亮、刘延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李可义、施建亮、刘延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安白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632.4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可义、施建亮、刘延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可义于2017年3月14日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144632.4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69元。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可义、施建亮、刘延鑫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可义、施建亮、刘延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