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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红轩与赵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轩,赵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822号原告李红轩,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赵洪国,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李红轩与被告赵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轩负担。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