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红轩与赵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轩,赵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822号原告李红轩,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赵洪国,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李红轩与被告赵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轩负担。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