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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规划局、李保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规划局,李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韩国庆,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李保卫,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偃师市规划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年)偃规罚决字第205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5408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