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明、程春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程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男。被执行人:程春桂,女。本院在执行宋明与程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春桂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春桂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