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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明、程春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程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男。被执行人:程春桂,女。本院在执行宋明与程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春桂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春桂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