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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4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周传裕,黄慧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4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代表人:张华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振瀛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传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传裕,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黄慧娣,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周传裕、黄慧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周传裕、黄慧娣支付借款18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周传裕、黄慧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传裕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宏润花园16幢1602室房地产经司法拍卖,以2010000元成交,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1928057.28元,截止2016年12月27日,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51056.9元。现被执行人象山滨海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周传裕、黄慧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