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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财保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善与被申请人曹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善,女。被申请人:曹炜,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善与被申请人曹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晋08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善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刘建善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善与被申请人曹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晋08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善不承担法律责任。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善所有的晋ME×微型客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