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政财与郭玉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财,郭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政财,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伊宁市务工人员。被执行人郭玉东,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生,第四师六十三团十四连职工。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兵0401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政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元。2017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玉东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