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良波与被告施志强、许坤树、林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波,施志强,许坤树,林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375号原告:吕良波,男,住漳平市。被告:施志强,男,住漳平市。被告:许坤树,男,住漳平市。被告:林福生,男,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良波与被告施志强、许坤树、林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良波以借款人施志强已全部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已全部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良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吕良波负担。审判员 陈 长 根书记员 蒋敏佳(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