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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区。因赌博,于2012年3月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王鹏将借用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宣城市宣州区开发区司尔特化肥厂附近,容留张某1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鹏将自己的红色长安逸动轿车停在宣城市宣州区开发区司尔特化肥厂附近,容留张某1在车内吸食冰毒。同年7、8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鹏将自己的红色长安逸动轿车停在宣城中学附近的道路上,容留童某在车内吸食冰毒。同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鹏将自己的红色长安逸动轿车停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上,容留张某1在车内吸食冰毒。同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鹏将自己的红色长安逸动轿车停在宣城中学附近的道路上,容留童某在车内吸食冰毒。同年11月12日的晚上,被告人王鹏将自己的红色长安逸动轿车停在宣城中学附近的道路上,容留童某在车内吸食冰毒。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王鹏采用胶体金法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呈阳性。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鹏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罚金缴纳票据,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两张、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童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鹏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鹏曾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书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