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财保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晏正亮、郭洪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正亮,郭洪碧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财保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翔,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31988********,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解放路*****号。被申请人:晏正亮,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被申请人:郭洪碧,女,1958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翔与被申请人晏正亮、郭洪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黔0622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洪碧所有的牌号为贵A×××××号小轿车,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翔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翔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洪碧所有的牌号为贵A×××××号小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翔所有的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农贸市场房屋一栋(证号为:玉房权证大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翔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