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阮玉兰、阮祥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伟,阮玉兰,阮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红伟,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阮玉兰,女,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阮祥桥,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红伟与阮玉兰、阮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阮玉兰、阮祥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玉兰、阮祥桥至今未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第三人粱桃荣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阮玉兰的到期债权本金1382.4万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40元、保全费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