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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4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刘某某,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