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国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章,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何国章通过电话联系后,去到本区市桥街沙墟东大街45号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陈某2、陈某1。同日18时许,被告人何国章在上述地址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陈某2、陈某1,并收取人民币100元的好处费。交易后,被告人何国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陈某1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2.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国章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国章的供述,证人陈某2、陈某1、黎某、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章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国章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国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国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国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3克,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