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方红与郭章甜、郭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郭章甜,郭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46号原告方红,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郭章甜,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郭彩凤,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与被告郭章甜、郭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秀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