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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殿柱与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生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柱,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生喜,王远奇,陈丽云,王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845号原告:刘殿柱,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应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440969XD。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生喜,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远奇,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丽云,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生军,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刘殿柱诉被告淮南市安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生喜、王远奇、陈丽云、王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殿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殿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殿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殿柱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