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小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伟,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武夷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员工,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伟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周小伟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党校路武警中队门口路段时,撞到路边的路障而摔倒。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当即赶到现场将周小伟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小伟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5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80mg/100ml阈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孙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小伟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伟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事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