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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常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686号原告:上官某某,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文龙,系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男,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翠岩镇。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