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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冀红忠、冀佳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红忠,冀佳,冀尧,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154号原告:冀红忠,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冀佳,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冀尧,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青,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浙商广场第1幢1单元3层303,4层401-411号。主要负责人:刘庆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远,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常珊,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冀红忠、冀佳、冀尧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冀红忠、冀佳、冀尧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红忠、冀佳、冀尧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冀红忠、冀佳、冀尧负担。审判员  丁瑞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