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执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修泽、潘华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修泽,潘华跃,萧逊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陆修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潘华跃,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萧逊雪,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修泽与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小区13幢105室、305室的房产,其中丰泽小区13幢105室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丰泽小区13幢305室系被执行人萧逊雪、潘华跃与潘丹莹、金岳共有,且该套房产面积仅有91.3平方米,同时该套房产亦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故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修泽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潘华跃、萧逊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鲍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