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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与陈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陈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794号原告: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新码头路211号综合办公楼101号。法定代表人:康嘉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珺,女。原告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河湾月色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