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初8号起诉人王立国,男,生于1939年8月21日,汉族,住枝江市。2017年4月7日本院收到王立国的起诉状,起诉称原宜都县市邮政局于1958年4月对其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致起诉人王立国精神及经济收入均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判决枝江市邮政局给起诉人恢复名誉,恢复其正式职工的相关待遇等。经审查,起诉人王立国的上述诉求系其工作单位对职工的奖惩任免范畴,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立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薛建华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