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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赵金荣、赵金福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赵金荣,赵金福,赵淑珍,赵书云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853号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地址金水路。负责人魏涛。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荣,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赵金福,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淑珍,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书云,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金荣、赵金福、赵淑珍、赵书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