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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郭荣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郭荣生,郭建平,刘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被执行人郭荣生,男,1974年10月14日,汉族,宁都县。被执行人郭建平,男,1973年7月22日,汉族,宁都县黄石镇沙子岭。被执行人刘天生,男,1958年10月30日,汉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申请郭荣生、郭建平、刘天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荣生、郭建平、刘天生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荣生;郭建平;刘天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