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河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156号原告:河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公司职工。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