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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从江苏省高淳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换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8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为索要债务在扬中市区英雄网吧楼下用拳脚对被害人侯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赵某某又从自己牌号为苏L×××××车内取来两根木质棒球棍,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分别持木质棒球棍对侯某进行殴打。经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被害人侯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侯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被害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过双方协商,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整,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人庄雨蒙、姜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镇江市公安局关于将罪犯徐某某解回再审的函,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扬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与之前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赵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整,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佳龙审 判 员  邵倩雯人民陪审员  丁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桂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