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房德玉与张丽娟、都本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德玉,张丽娟,都本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400号原告:房德玉,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丽娟,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都本高,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房德玉诉被告张丽娟、都本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