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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陈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飞,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沭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海之音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陈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勇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勇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