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陈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飞,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沭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海之音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陈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勇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勇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