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涛与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1896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珍(系原告张涛之母),女,1964年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昭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太亮,男,汉族,1976年出生,该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原告张涛与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的委托代理人刘珍、被告圣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原告张涛与被告圣凯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圣凯公司应于2016年10月份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6380元。另被告圣凯公司尚欠原告张涛两次设备材料款2227.68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圣凯公司支付原告张涛租金16380及利息,并支付配送设备材料款2227.68元。原告张涛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张涛与被告圣凯公司之间存在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关系。证据二,被告圣凯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圣凯公司欠付原告张涛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的配送设备材料款2227.68元。证据三,房屋产权证明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涛所有。被告圣凯公司辩称,拖欠原告张涛租金主要原因是其与被告圣凯公司约定的租金标准高于实际市场租金标准,涉案商铺长期闲置,导致被告圣凯公司经营困难。关于材料款,与欠付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认可。目前类似涉诉案件已累计200余件,可见被告圣凯公司的经营难度,被告圣凯公司已无力承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的租金,且符合情势变更的相关标准,希望能够参照实际租金水平与原告张涛重新协商。被告圣凯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付款业主统计表两份,证明原告张涛的返租比例、金额以及原告张涛领取租金的标准高于实际租赁标准,同时证明被告圣凯公司支付原告张涛返租租金所面临的损失或需要补贴的标准。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原告张涛(甲方)与被告圣凯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9号的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十二年,自201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双方同意每年委托经营租金为按商铺总楼款为基数,第一年到第四年为6%,第五年到第八年为7%,第九年到第十二年为8%;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每次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十月份;涉案商铺总房款为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圣凯公司仅向原告张涛支付了2016年8月31日前的租金。庭审中被告圣凯公司认可其欠付原告张涛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16380元。2011年8月6日,被告圣凯公司向原告张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原告张涛给被告圣凯公司配送设备材料,被告圣凯公司欠原告张涛材料款合计26732.16元;双方约定该材料款以每一年期限进行偿还,每年还付时间为十月份;第一年到第四年每年还付1909.44元,第五年到第八年每年还付2227.68元,第九年到第十年每年还付2545.92元。被告圣凯公司主张欠条内容与《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圣凯公司对原告张涛主张的欠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638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对原告张涛要求被告圣凯公司支付该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张涛要求被告圣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被告圣凯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因被告圣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故对原告张涛要求被告圣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张涛依据2011年8月6日的欠条要求被告圣凯公司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根据欠条的记载,该费用为材料款,而非租金,原告张涛未提交证据证明欠条所涉款项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有关,故该欠条在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与本案房屋租赁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涛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6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3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50元,由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