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与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350号原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A3700084。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法院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张朵,职务:主任。被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6886810-9。法定代表人:聂提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