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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宁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退休干部,住调兵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调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退休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宁某,申请执行人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暴洪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宁某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恒代理审判员  王大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