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兰,女,1978年7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大学文化,原系延吉市北大马可波罗磁瓦专卖店主管,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金虎山,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吉240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吉市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20日,被告入李兰为偿还其担任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经理期间使用的钱款,虚构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需用钱、虚构其丈夫购进医疗器材等需要资金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春燕、张世辉等人人民币,共计72.3万元。1、2015年8月26日和8月31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公园街罗京饭店,虚构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春燕的人民币10万元。2、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农业银行内、延吉市河南街粮运小区、延吉市北大加油站对面的建设银行等地,先后虚构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世辉的人民币14万元、骗取被害人韩龙胜的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孙晓旭的人民币1万元、骗取被害人韩龙胜的人民币5万元。3、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河南街河南派出所东侧农村信用社、在延吉市新兴街瑞源大厦,虚构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高瑞延的人民币3万元、骗取被害人金一的人民3万元。4、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虚构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洋的人民币6.3万元。5、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河南街乐百家具一楼,虚构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强的人民币5万元。6、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新兴街成宝大厦,虚构自己老公从韩国进药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宋梅的人民币6万元。7、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李兰在延吉市公安局对面交通银行、在延吉市公园街等地,虚构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景江的人民币3万元、骗取被害人张珍哲的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兰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偿还其挪用的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资金。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兰在武汉市被武汉市汉口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兰系受马可波罗瓷砖专卖店业主的胁迫,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对其应从轻处罚,但该辩解无证据证实,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另提出,公安机关应查明李兰挪用马可波罗瓷砖专卖店的资金数额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该内容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且并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兰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返还给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兰上诉、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兰借款后汇给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是为了与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对账,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店主威胁而借款汇给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账的资金数额必须查账,而一审没有查账,李兰动用资金而借款可以证明李兰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及是否受到威胁的事实;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的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李兰系受到李昕桥安排的人员的胁迫下,无耐而骗了被害人的钱款,要求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20日,原审被告入李兰为偿还其担任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经理期间使用的钱款,虚构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需用钱、虚构其丈夫购进医疗器材等需要资金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春燕、张世辉等人人民币,共计72.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身份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李兰案发时系成年人。2、抓破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兰于2015年10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于2015年10月15日抓获,无自首、立功情节。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高端延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李兰。4、借据和银行汇款记录证明:2015年8月26日,李兰收到张世辉借款14万元现金,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3日;2015年8月26日李兰收到张志琴的借款10万元现金,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4日;金一交通银行2015年8月31日,向李兰民生银行汇款5万元记录;高瑞延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8月31日,向李兰民生银行汇款4万元记录;孙晓旭2015年8月26日,向李兰微信转账汇款1万元记录;2015年8月26日,李兰收到崔春燕借款5万元整,后将次借条内容修改为,2015年9月2日,李兰向朴铁军(崔春燕丈夫)借款1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12日,崔春燕银行转账记录;2015年9月18日,李兰向刘景江借款3万元现金,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刘景江交通银行取款记录;2015年8月26日,李兰向韩龙胜借款5万元现金;2015年9月17日,宋梅向李兰民生银行汇款6万元记录;2015年9月18日,李兰向张珍哲借款3万元现金。(这里面是十笔)5、移送案件函、民事裁定书证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珍哲诉被告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驳回原告张珍哲的起诉,将案件移送至延吉市公安局处理。6、李兰尾号9451号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银行存取款凭证证明:2015年8月26日崔春燕向该账户转账11000元;同日财付通网络银行分2次共转入10000元(系孙晓旭转账);2015年8月31日金君向该账户转账50000元(系崔春燕转账);同日高瑞延向该账户转账40000元;同日李花向该账户转账50000元(系金一转账);2015年9月2日吴洋向该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3000元;2015年9月17日宋梅向该账户转账60000元;2015年9月20日张珍哲向该账户转账30000元。被害人向李兰民生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14000元。李兰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8月31日、9月2日、9月17日、9月20日从柜面、ATM机处共取现金342000元,柜面取现系李兰本人取款。7、李昕桥建设银行存取款记录及银行存取款凭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兰向李昕桥的尾号6668、尾号4176建设银行卡内分7次,共汇款6280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李兰称每次向卡内存款时,李昕桥、杨志等人陪同,证人杨志称其陪同李兰、李昕桥等人一起去过建行存款,还将杨志的身份证给李昕桥使用过,故尾号4176建行卡存款人签名非李兰所签。卡尾号日期金额地点存款人签名66682015.8.26240000建行延边分行营业部李兰、李昕桥66682015.8.26150000延吉延北支行李兰、李昕桥41762015.8.3150000延边延龙支行杨志41762015.9.250000建行延边分行营业部杨志41762015.9.1758000新源支行李泽41762015.9.1850000建行延边分行营业部张娇41762015.9.2030000新源支行李兰(其他部分9.5万元是李兰通过现金方式给的李昕桥)8、情况说明证明:新兴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李兰诈骗案”的过程中,据犯罪嫌疑人李兰交代,马可波罗瓷砖店的建设银行卡是由“小吴”管理。但马可波罗瓷砖店的大部分员工都称不认识“小吴”,前马可波罗瓷砖店的员工权明淑则称,“小吴”离开马可波罗时间已久,且不知“小吴”的真实姓名及具体联系方式。据犯罪嫌疑人李兰交代自己是挪用了延吉市马可波罗的资金,后为了补偿挪用资金进行了一系列诈骗。新兴派出所民警试图多次向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负责人李昕桥询问李兰情况,但李昕桥始终未在延吉市,故无法进一步核实马可波罗瓷砖店账目、威胁李兰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李兰2015年8月至9月通话记录目前尚未调出来。根据马克菠萝瓷砖店的员工称,马可波罗的负责人由李昕桥变更为李哲,且两人为亲姐妹关系。且李昕桥已身在海南省,李哲则长期居住在吉林市,故无法制作二人的询问笔录。对于李兰所称的刘艳丽、“铁虎”等人公安机关的民警进行了查找工作,但马可波罗的员工称不认识刘艳丽及“铁虎”。民警通过人口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找到刘艳丽及“铁虎”的准确身份信息,故无法核实刘艳丽及“铁虎”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朴铁军的证言证实:李兰于2015年8月26日12时32分许骗取其5万元人民币(其妻子崔春燕给李兰3.9万元现金和1.1万元转账),又于2015年8月31日9时42分许骗取其5万元人民币(其朋友金君用银行卡转账给李兰5万元),后李兰一直没有还款。2、证人王莲蓬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末的一天中午,韩龙胜给其打电话让其将公司的5万元现金借给李兰,当天中午12时50分许,李兰将现金取走,并写了欠条。3、证人崔英爱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8日上午8时30分许,老板张珍哲给其打电话让其将3万元现金借给李兰,9时30分许其将3万元现金给了李兰并写了欠条,李兰称过三天还款。2015年9月20日9时许,老板张珍哲让其再给李兰汇3万元,其将3万元人民币汇入李兰的民生银行账户。李兰民生银行账号:6216913301551561,张珍哲交通银行账号:6222603320002817630。4、证人李成哲的证言证实:其与李兰于2010年离婚,离婚之后没怎么联系。其和李兰之间没有经济来往,其没有因购进医疗器材跟李兰要钱,李兰亲属没有去留学。其没有发生过车祸,其没有向李兰借过钱,李兰也没有给其钱款。5、证人权明淑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开始李兰在马可波罗瓷砖店当了出纳,同年12月份开始李兰管理马可波罗瓷砖店进出帐、经营管理、采购、财物管理等业务,马可波罗的账目建设银行卡由李兰保管。2015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该店建设银行的帐跟其账目一直没有对上。2015年8月份老板李昕桥让李兰交接并交出建设银行卡,其将马可波罗的账本与建设银行卡进行对账,发现账目空缺70多万元。李兰于2015年8月26日给李昕桥还款39万元,后期陆续给李昕桥的建设银行还款,将账目空缺还清了。其和李昕桥曾去过李兰的家问李兰马可波罗账目空缺的事情,李兰当时承认自己挪用了马可波罗账目里的钱款,并把钱用在李兰父亲那里,李兰说会把马可波罗账目空缺的钱还清。李昕桥后期有没有威胁李兰还款其不知情。6、证人杨志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底李昕桥让李兰交接业务时发现马可波罗的账目有空缺,因为李兰之前是店长管理财务,李昕桥让李兰将账目空缺的钱款还清。其不知道李昕桥具体怎么让李兰还款的,但李兰还款过程中其有2、3次在场,李兰将钱款存进李昕桥的建设银行卡内,因李昕桥身份证过期用了其身份证存款。李兰还钱过程中其没有看管李兰还钱。7、证人刘颖的证言证实:李兰在马可波罗瓷砖店当出纳,2014年年末开始在马可波罗瓷砖店当经理,主管财务等业务。2015年8月20多号,李昕桥让李兰交账后,发现马可波罗经营用的建设银行卡账目有空缺。账目里应该有80多万元,但是建设银行卡里实际有39万元,即账目空缺40多万元。李兰管理马可波罗的财务,马可波罗经营用的建设银行卡一直在李兰手里,建设银行卡里的财务进出都由李兰管理,所以马可波罗账目空缺跟李兰有关系。李兰陆续还李昕桥账目空缺的钱款,其于2015年9月初陪李兰还过钱款。李兰还钱过程中李昕桥没有威胁李兰的行为。(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世辉的陈述,2015年8月25日晚7时许,李兰给其打电话以李兰的老公亲戚家的孩子要去澳大利亚留学需要存款证明为由,向其借款14万元现金并写了借条,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日。截止到还款日期李兰没有还其借款,其从9月3日至9月21日期间先后多次向李兰催收借款,但是李兰每次用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期间其找过李兰的老公,李兰老公称已经与李兰离婚4-5年,亲戚家孩子没有要出国的。2、被害人高端延的陈述,2015年8月31日9时许,李兰给其打电话以李兰老公倒药缺钱的为由,向其借款4万元并称第二天还钱,其因李兰之前称名下有多套房产、股份、车辆,相信李兰有还款能力就把钱用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了李兰。借款到期后李兰没有还钱,其一再催收下李兰还其1万元,剩下的3万元至今也未还清。3、被害人王强的陈述,2015年9月8日上午,李兰给其发微信称自己丈夫进医疗器材缺钱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现金并称9月14日还钱,其因李兰称14号能还钱还说自己的30万元定期存款14号到期,相信李兰有还款能力就将5万元现金借给了李兰。到了还款日期9月14日李兰没有还钱,其催李兰还钱,李兰以各种理由推迟还钱,打电话也不接就回复短信找借口。4、被害人崔春燕的陈述,2015年8月26日12时许,李兰给其打电话称自己侄子要去美国留学需要存款证明,还有马可波罗瓷砖资金的问题为由,向其和其丈夫借款10万元并写了借条,其和其丈夫因李兰是马可波罗瓷砖店老板的妹妹就把钱借给了李兰,到了还款日期9月12日李兰未还钱,后李兰不接电话总是以短信的方式推迟至今尚未还钱。2015年8月26日其将银行卡内3万9千元现金借给李兰,又以转账的方式向李兰民生银行卡内汇入1万1千元。5、被害人孙晓旭的陈述,2015年8月26日早上,李兰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姑姑家的孩子要出国留学资金不够为由,向其借款1万元并称一周后还钱,过了两周其向李兰催收还款,但是李兰一直没有还款。李兰之前跟其说过自己家里有好几台车,自己丈夫还是延吉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其不清楚李兰是否有还款能力。6、被害人金一的陈述,2015年8月31日下午14时许,李兰给其打电话称马可波罗瓷砖店内经营费用问题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并称过两天还钱,2015年9月8日李兰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其汇了2万元,之后其每次给李兰打电话,李兰都挂电话不接,现欠其3万元。李兰之前跟其说过自己丈夫还是延吉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其不清楚李兰是否有还款能力。7、被害人张志琴的陈述,2015年8月26日11时许,李兰给其打电话称自己丈夫姐姐的孩子要出国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写了借条。其先后2次从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共取出10万元现金给了李兰,还款到期后其向李兰催收还款给李兰打电话,李兰每次都挂其电话,每次给其发短信推拖还款。8、被害人韩龙胜的陈述,2015年8月26日12时许,李兰给其打电话称自己亲戚要出国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并称过2天还钱写了借条。其给李兰5万元现金后2015年9月7日9时许,向李兰催收还款,李兰一直不接电话,用各种理由推拖还款。9、被害人宋梅的陈述,2015年9月17日上午,李兰给其打电话以丈夫在韩国进药需要用钱的名义向其借钱,并答应其9月19日还款。其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6万元转到李兰的银行卡里,没有写借条。9月19日开始至今,李兰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10、被害人刘景江的陈述,2015年9月18日上午,李兰以丈夫需要引进医疗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当天下午其和李兰在交通银行其取了5万元,之后又在ATM机上分5次共取了1万元,将其中3万元现金给了李兰,并写了借据。李兰约定9月21日还其钱款,但至今未还。11、被害人吴洋的陈述,2015年9月2日8时许,李兰以丈夫买医疗器械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共计6万3千元。当天10时许其给李兰民生银行汇了5万元,下午给李兰汇了1万3千元。之后李兰一直没有还钱。12、被害人张振哲的陈述,2015年9月18日9时许,李兰以丈夫买医疗器械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共计6万元。其公司会计崔英爱于当天给李兰3万元现金,第二天给李兰民生银行汇款3万元,并写了借条。之后李兰一直没有还钱。(三)原审被告人李兰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8月25日马可波罗权会计和李昕桥称马可波罗账目有空缺。其因私自曾挪用过马可波罗的20万钱款,谎称自己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钱、老公引进医疗器材等名义,先后12次诈骗张世辉等12人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其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在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农业银行内,以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张世辉的人民币140000元。又于2015年8月26日和8月31日,在延吉市公园街罗京饭店,以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崔春燕的人民币100000元。又于2015年8月26日,在延吉市北大加油站对面建设银行,以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张志琴的人民币100000元。又于2015年8月26日,在延吉市河南街粮运小区,以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孙晓勋的人民币10000元。又于2015年8月26日,在延吉市北大建材三区253柜台,以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韩龙胜辉的人民币50000元。又于2015年8月31日,在延吉市河南街河南派出所东侧农村信用社,以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高端延的人民币30000元。又于2015年8月31日,在延吉市新兴街瑞源大厦,以马可波罗磁瓦专卖店经营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金一的人民币30000元。又于2015年9月8日,在延吉市河南街乐百家具1楼,以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王强的人民币50000元。又于2015年9月2日,在延吉市以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吴洋的人民币6万3千元。又于2015年9月17日,在延吉市新兴街成宝大厦,以自己老公从韩国进药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宋梅的人民币6万元。又于2015年9月18日,在延吉市公安局对面交通银行,以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刘景江的人民币3万元。又于2015年9月18日,在延吉市公园街,以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诈骗张振哲的人民币6万元。其将骗取的钱款全部存入马可波罗的账目,李昕桥名下的两张建设银行卡内用于还款。2015年8月25日晚,马可波罗权会计和李昕桥还有几名陌生人来到其家中,说马可波罗账目差37万并让其还款。其因个人名义曾挪用过马可波罗的20万钱款,其谎称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向张世辉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写欠条约定9月3日还款。又于2015年8月26日,谎称自己老公出了意外需要资金为名,向韩龙胜辉借50000元现金,并写了欠条。又于2015年8月26日,在延吉市北大加油站对面建设银行,谎称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向张志琴借10万元现金,张志琴分2次(每次5万)借给其10万元,并写了欠条。又于2015年8月26日,在延吉市公园街罗京饭店,谎称自己老公亲戚家孩子留学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向朴铁军借款10万元,朴铁军的妻子崔春燕当天给了其5万元现金,第二天给其民生银行卡转了5万元,后其写了10万元欠条。又于2015年8月末的一天,在延吉市河南街河南派出所东侧农村信用社,谎称自己老公进医疗器材资金不够需要借钱为名,向高端延借款4万元。高瑞延将4万元汇到其民生银行卡内。又于2015年8月末的一天,在延吉市新兴街瑞源大厦,谎称自己家出事为由,向金一借款5万元。金一将5万元汇入其民生银行卡内,后其给金一还款2万元。又于2015年8月26日早晨,谎称其亲戚家孩子留学的名义向孙晓旭借款,孙晓旭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其借款l万元。又于2015年9月的一天,在延吉市乐佰家居,谎称自己家里出事为由,向王强借款5万元,王强分两次(3万、2万)给其借款5万元现金。上述借款人向其要债时,其称马上归还,后期不接对方电话,以发微信、短信的方式敷衍对方。李昕桥称马可波罗的账目一共空缺87万。其于2015年初因其丈夫李成哲出车祸,将马可波罗账目中的10万元公款给了李成哲。之后又在李昕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马可波罗的20-30万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李昕桥让其还公司空缺账目时没有威胁其,但是派一个人看管其还钱,李昕桥不知道其将骗来的钱用于公司还款。其将全部借款汇入马可波罗的账目中。2015年9月的一天,其以自己丈夫在事业上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宋梅借款6万元,宋梅将6万元打入其民生银行卡内。2015年9月的一天,其以自已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刘景江借款3万元,刘景江在延吉市公安局对面交通银行内取了3万元现金借给了其。其将上述钱款都存入马可波罗的建设银行卡内。2015年9月的一天,其以自己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吴洋借款,吴江将6万3千元汇入其民生银行卡内。2015年9月的一天,其以自己丈夫在事业上急需用钱为由向张珍哲借款,张珍哲分两次,第一次借给其3万元现金,第二次给其民生银行汇款3万元,共给其借款6万元。2015年8月25日,马可波罗瓷砖公司账目有问题,老板李昕桥让其先填补马可波罗的账目。其因之前挪用了公司的20万元钱,在没有受到实质性威胁,自愿还款的情况下,骗取张世辉等12人72万余元钱款填补公司账目空缺。其预想待马可波罗账目查清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张世辉等人,目前其尚未还清骗取的钱款。2015年8月中旬开始至9月中旬期间,其以老公在医院要进医疗器械需要用钱、亲戚家孩子要出国等理由,骗取张世辉、崔春燕等12人共计72万余元人民币。其因马可波罗的账目对不上,想快点把帐磨平,说谎向别人借款,将借款全部存入马可波罗经营用的建设银行卡内。因其在马可波罗主管公司财务期间,公司的账目有空缺,老板李昕桥怀疑与其有关,让其将公司的账目还清。其因2015年2月其文夫出车祸、还房款挪用过公司10万元公款一事,跟别人借款把马可波罗的空缺账目补上。其预想把马可波罗的账目查清后,将所借的钱款拿出来还钱。在其还款期间李昕桥找人看管其,其认为受到了威胁,但是没有肢体上的威胁。其写了一份欠马可波罗公司73万元的欠条,其和权会计(权明淑)、刘经理(刘颖)在欠条上签字了。其以其丈夫需要进医疗器材的理由,向刘景江借款的。其将骗取钱款从民生银行卡里取出,将现金存入马可波罗的建设卡内。在此期间杨志、李泽、刘艳丽、“铁虎”等人一直看管其还款。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李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李兰受马可波罗瓷砖专卖店业主的胁迫,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事实及李兰动用马可波罗瓷砖专卖店的资金而被胁迫借款汇给延吉市马可波罗瓷砖店的事实,而且该内容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原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已考虑原审被告人李兰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返还给各被害人的判决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审被告人李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雪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