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红卫与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卫,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06号原告韩红卫,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何秋芳,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马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卫与被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卫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