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7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罗罗与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神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罗罗,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神大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893号原告:曹罗罗,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神大队,住所地,神木县大保当镇工业园区。负责人:李小军,系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超,系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罗罗与被告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神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曹罗罗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曹罗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罗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罗罗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