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良保与唐代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8民初22号原告:谢某,现住两当县。被告:唐某,现住两当县。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某支付谢某劳务报酬14800元;2.判令唐某支付谢某追索劳务报酬的误工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同年8月谢某在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经结算唐某应付谢某劳务报酬15800元,唐某支付1000元后,剩余14800元出具欠条一张。谢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唐某承认谢某在本案中主张劳务报酬的事实,但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唐某承认谢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谢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谢某在唐某的建筑工地打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谢某依约向唐某提供了劳务,唐某应当及时全额支付劳务报酬。但唐某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现谢某要求唐某支付剩余148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追索劳务报酬所发生误工费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劳务报酬14800元;二、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