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4行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洪镇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305号原告朱洪镇,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北京市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洪镇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洪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洪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朱洪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王 斌审 判 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玮书 记 员 牛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