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全诉被告韦永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全,韦永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034号原告:任国全,男,汉族。被告:韦永玉,男,汉族。原告任国全诉被告韦永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任国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国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国全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