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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乐乐、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乐乐,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徐乐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57852515-3。法定代表人:蒋锦芳,该公司总经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昱锦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利银行存款、收入68224.1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柏松审判员  汪 强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