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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刘志国与原审被告日本大阪中国同志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志国,日本大阪中国同志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监4号原审原告:刘志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2********,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日本国。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69********,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方正县方正镇。委托代理人:索锦亮,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59********,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方正镇。原审被告:日本大阪中国同志会。代表人:XX非,会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73********,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团山子乡远大村远大屯。原审原告刘志国与原审被告日本大阪中国同志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2017年1月3日分别作出(2007)方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黑0124民再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两份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07)方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黑0124民再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君审判员 李学峰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