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芳与李红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芳,李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熊芳,女,生于1965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李红胜,男,生于1974年12月8日。本院在执行熊芳与李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芳货款72000元,并支付未按期履行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8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红胜履行了给付义务82300元(含货款72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执行费980元,利息8295元),剩余利息熊芳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家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