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坤户、师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坤户,师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194号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谢斌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涛,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添,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坤户,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师从英,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坤户、师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依法通知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预交期限为7日。预交期限届满后,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