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邵亚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邵亚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7549号原告: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安玉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志伟,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亚雄,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亚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山东天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郁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