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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孟欣,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段集镇青峰村。法定代表人胡昌平,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住固始县。2017年3月17日,本院收到固始县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2日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固环罚决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0日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固环审字[2009]11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从事花岗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而是从事建筑石子加工。将原批复的生产工艺:花岗岩原石露天开采(分离)分割整形成品(花岗岩大理石),擅自改变为:原石开采破碎筛选成品(建筑石子)。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重新向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16年8月12日,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作出固环罚决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反行为;2、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8日向其送达了固环催告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本院认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固环罚决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固环罚决字[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刚德审 判 员  任丽苹人民陪审员  张宝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钦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