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何成、李天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何成,李天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8468516-3。负责人朱炎生,行长。被执行人何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22197801154111,住韶山市韶山乡新湖村第二村民组32号。被执行人李天幸,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10016148,住韶山市韶山乡新湖村第二村民组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4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成、李天幸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27463.97元,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成同意将其所有的湘C9AA**小车按照127463.97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刘恒,出卖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41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