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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先骥与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骥,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刘先骥,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肖英莉。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河畔。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先骥申请执行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先骥借款5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3于1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1840元,执行费81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因涉他案已被查封,本院未取得处置权。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令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