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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良学与童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学,童宏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782号原告:陈良学,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宏,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学诉被告童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良学负担。审判员  王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