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良学与童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学,童宏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782号原告:陈良学,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宏,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学诉被告童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良学负担。审判员 王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