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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张小平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95453109Y,住所地大厂县城,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诉讼代表人李兴海,男,1955年3月3日出生,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李建军,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小平,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2015年12月22日涉嫌行贿罪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因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彬,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军、张小平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兴海,被告人李建军、张小平及辩护人张晓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30日至今,被告人李建军担任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张小平为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建军伙同张小平为感谢时任大厂回族自治县县长杨连华(另案处理)为其所经营的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商业步行街等项目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免收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等政府规费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在大厂回族自治县杨连华办公室及杨连华家里向杨连华行贿现金30万元人民币及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65.26万元。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李建军伙同张小平为感谢时任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党委书记屈振旭(另案处理)为其所经营的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厂镇西马庄和芦庄流转土地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分两次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屈振旭价值向屈振旭行贿现金100万元人民币。认为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军、张小平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军、张小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单位大厂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兴海对起诉指控未提出异议,但辩解称,土地置换是大厂县政府提出,城关小学作为国家划拨的教育用地原本不能进行商业置换,进行土地变性属于政府行为,且上游置地公司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利益。被告人张小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获取的是正当利益,被告单位给付杨连华财物与其所获得的正当利益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连华存在索贿行为,30万元礼金不应认定为行贿款,同时,上游置地属于家族企业,张小平出于家族企业特性具体实施了一些行为,但作用较小,同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置地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建军为上游置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小平系李建军的妻子,为上游置地公司职员。(一)、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建军与张小平为感谢时任大厂回族自治县县长的杨连华(另案处理)在上游置地公司开发商业步行街等项目时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免收土地出让金及城市配套等政府规费方面提供便利,将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领域别墅3幢D座房屋送给杨连华,并以礼金名义陆续送给杨连华现金30万元人民币。经鉴定,上游领域别墅3幢D座房屋价值人民币65.26万元。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建军的供述:其与张小平系夫妻,上游置地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担任董事长,张小平以她父亲张金明的名义参股,该公司实际是其夫妻二人所有。2007年左右,其购买了大厂县联社一块18亩左右的土地,2008年县政府建大厂一中要占用这块地,就想用城关小学老校区那块地置换金升街的这块地,其开始不同意,县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其遂与张小平商议,其家挨着城关小学还有一块20多亩的土地,这两块地连成一片便于开发,商业价值较高,其可以借此提出让政府帮助办理变更土地性质并减免相关费用。具体是张小平和政府有关人员谈的。后张小平说,她去找杨连华,杨连华提出这件事不好办,但同时提出在公司开发的联排别墅里给女儿买一套婚房。其就与张小平商议送给杨连华一套别墅,可以借机让杨连华帮忙办理变更土地性质及减免相关费用的事宜。开始送给杨连华的是一套190多平米的别墅,张小平也将这套别墅过户给了杨连华的女儿杨行,虽然没有要钱但还给开了收款收据。后听张小平讲,杨行对这套房子不满意,看上了另外一套220平米的别墅,还说杨连华称让其女婿李铁出钱买。其与张小平商量不能让杨连华花钱,于是将220平米的那套别墅送给了杨连华,杨连华将原来190平米别墅的手续送了回来。张小平讲,杨连华的女婿李铁还拿出了30万元说是购房款,张小平从中拿了1万元给李铁算是见面礼,剩下29万元在李铁离开后又给了杨连华。杨连华怎样帮助办理的土地性质变更和免交土地出让金不清楚,听说还开过县长办公会。除别墅外,从2007年到2014年,每年春节到杨连华家串门,每次给一两万元,八年共给杨连华送现金10万元。另外,红白事共计给杨连华送了现金20万元,具体都是张小平办理的。2、张小平的供述:上游置地公司很早从大厂联社取得了位于金升街的一块18亩左右的工业用地。2008年下半年,大厂县政府想用原城关小学的20多亩教育用地置换金升街这块土地来建设大厂一中。当时公司还有一块地挨着城关小学,李建军说置换后两块土地连成片可以开发步行街,这样商业价值高,但置换的条件是将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其就向杨连华提条件,要求首先把这块教育用地变性为商业用地,然后减免一系列行政费用。杨连华开始不同意,只说商量一下。2008年6、7月份,杨连华向其提出,想从其公司开发的上游领域别墅中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女儿杨行的婚房,由他的女婿出资。为了让杨连华帮忙办理城关小学老校区土地变性事宜,其与李建军商议决定送给杨连华一套190多平米的小别墅。其向杨连华要了杨行的身份证,并到房管局将房子从李建军名下过户到杨行名下,还以杨行的名义开了两张购房收据,其将房产本连同收据一起给了杨连华。可是杨行对这套房不满意,看上了李建军名下另一套200多平米的别墅,其与李建军商议,李建军说就给他们吧,也不要钱了。在杨连华办公室,杨连华让其女婿李铁拿出了30万元现金给其,说是购房款,其抽出1万元钱给了李铁,说是结婚的份子钱,剩下的29万人民币在李铁离开后又交给了杨连华。其又给李铁开了一张29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后其将这套别墅的房产证做到了李铁名下。杨连华的妻子白建军将原来杨行名下那套别墅的房产证退还给其。送了这套别墅后,杨连华批了土地变性手续并免交了土地变性费用,具体怎么办的不清楚。除这套别墅外,从2007年到2014年,每年春节到杨连华家串门,每次给一两万元,八年共给杨连华送现金10万元。另外,杨连华家所有红白事其都去参加,共给杨连华送了20万元现金,其中杨义结婚给了杨连华2万元人民币,杨义第一个孩子出生给了杨连华2万元人民币,杨义的第二个孩子出生给了杨连华5万元人民币,杨行结婚给了杨连华5万元人民币,杨行孩子出生给了杨连华5万元人民币,杨连华父亲去世给了杨连华1万元人民币。3、杨连华的供述:2009年大厂要建新的一中,需要占用李建军在金升街的一块约18亩的土地,李建军和张小平提出用原城关小学的土地与金升街的土地置换,因为他们在原城关小学旁有一块约20亩的土地,土地置换后两块地连成片便于开发步行街项目。大厂步行街项目的土地构成很复杂,用来置换的原城关小学的20多亩土地是教育用地,李建军从其他人手里购买的20多亩原棉麻公司的土地是工业用地,步行街西侧还有一块两亩多老供销社的商业用地。当时张小平提出,要政府把步行街项目所需土地全部变性为住宅用地并减免土地变性需要征缴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及人防费等费用。其将张小平的上述要求告诉了常务副县长张化志和主管教育的副县长王海,让他俩商量一下看看减免多少合适。后张化志和王海向其汇报,李建军、张小平需要向政府缴纳的费用大概400多万元,其中人防费须上缴上级单位,本级政府无权免收。其就说,除去人防费,把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绿化费等地方规费给张小平免掉。2007年至2008年,其先后组织了四次县长办公会议,最后决定将李建军、张小平经营的上游置地公司名下的步行街规划土地变性为住宅用地,涉及的相关政府规定费用,除人防费外全部免收。这件事是其一手促成的,决议在会前已经商量好,开会只是走个形式。李建军夫妇与其关系不错,逢年过节也一直给其送钱,在变更土地性质期间还送给其一套上游领域的联排别墅,其就想利用手中的权力帮二人促成这件事。当时是其给张小平打电话提到女儿杨行要结婚,想买一套上游领域联排别墅作为婚房。几天后张小平答复说送给其一套小面积别墅,并把开好的两张收据连同杨行名下的房产本一起交给其。后其妻子白建华说杨行不喜欢这套房子,还说想要这套房子后面张小平自己留的一套大点面积的别墅。其又给张小平打电话,让张小平调换后面的大平米别墅,张小平答应了。之后其将张小平约到办公室,让李铁带着30万元现金过来。其让李铁把30万元现金交给张小平算是购房款。张小平从中拿出1万元给了李铁说是结婚的见面礼。李铁离开后,张小平将剩余的29万元交给其,说房子是送的不要钱,之后也离开了。其听说调换后的这套别墅的房产本办在李铁名下了。后在其帮助下,步行街项目各种手续陆续办下来,项目也得以顺利开工建设。自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张小平都到其家中给其送一至两万元的现金,共计现金10万元。此外,其家各种红白喜事张小平和李建军共给其送现金20万元,包括2004年其子结婚2万元,2006年左右孙女出生2万元,2009年左右第二个孙女出生5万元,2010年女儿结婚5万元,2011年外孙出生5万元,2009年其父亲去世1万元。4、张化志的证言:县直一小的土地与县一中新址李建军所有的约18亩土地相互置换的事情是有的,当时大厂一中要建新校区,李建军在一中新校区东南角有一块工业用地,为了推动一中新校区的顺利建设,政府开县长办公会讨论县直一小土地与县一中新址李建军所有的约18亩土地相互置换的事情,会议的主持人是杨连华,参会人员其与有王海、侯东亮、白浩、杨宗山、齐连瑞、何培华。杨连华提议将县直一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与一中新址李建军的土地使用权相互置换,要求在场的各单位领导积极配合。开会前,杨连华将其与王海等几位副县长叫到办公室,说李建军和张小平要求政府给他们变更土地性质同时减免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让其与王海商量一下减免多少合适。其与王海将此事布置给国土局或城建局的人,最后算出可减免的费用有四百多万元,其与王海向杨连华做了汇报。关于上游置地公司开发上游尚品商业步行街项目在2007年和2008年召开过四次县长办公会议,其都参加了,除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1号、第22号次会议议定内容外,其他两次县长办公会议议定内容有:第一,同意县城乡规划局将盐业和原棉麻公司门市楼后两块土地调整为住宅用地并用于开发上游尚品步行街项目;第二,财政局按照每亩70万元标准将上述两块土地回购并出让给上游置地公司;第三,国土局将上述两块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并直接发证给上游置地;第四,上述两块土地开发建设涉及的相关政府规费,除人防费外全部免收;第五,建设局负责将商业步行街用地规划调整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规划;第六,国土局负责将原棉麻公司用地直接变更为住宅用地并发证给上游置地房地产公司;第七,县政府由财政投入一定资金,用于道路占地回购、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因为大家都知道上游尚品商业步行街项目得到了杨连华的大力支持,再加上之前杨连华的话,这四次会议上其都没敢提反对意见。以上会议内容之后都得到了执行。5、王海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张化志基本一致,不再赘述。6、李铁的证言:2009年初,其准备和杨行结婚,杨行的妈妈白建华带着其与杨行看了上游领域别墅的一套房子,之后让其等电话。十多天后,杨连华让其带着30万元去他的办公室。其拿了30万元现金来到杨连华的办公室,当时张小平也在,杨连华让其将30万元现金交给张小平,算是买房钱。张小平从30万元里拿出1万元交给其说是见面礼,其收下钱后就离开了。后房产证和房款收据都给了其。7、白建华的证言:其去上游领域别墅小区看过两次房子。第一次是2008年下半年,杨连华让其带着杨行去上游领域别墅小区看房,那是一套前排把角房,杨行不喜欢,其就告诉杨连华说杨行不喜欢这套房子,并说开发商自己留了一套大房子,让杨连华跟张小平说一下。其也给张小平打电话说过这件事,张小平同意将自己所留的大别墅给杨行。其带着杨行和李铁又去上游领域别墅小区看了这套大别墅,二人很满意,后来这套大别墅就作为了二人的婚房。办理买房手续的情况其不清楚。2008年下半年杨连华拿回家一个房产证(小别墅的房产证),登记的是杨行的名字,里面有两张收据,缴款人写得是杨行。2009年下半年,其将这个房产证连同张小平让杨行写的一份证明一起交给了张小平。8、杨行的证言内容与白建军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9、杨静的证言:其是上游置地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合同签订、开具收据、售房款的收取等工作。2008年10月25日买受方为李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张小平让其补写的,内容是按照张小平的要求填写的,买受人一栏李铁的签名是其签的,手印也是其按的。李铁没有向上游置地公司支付房款,其也没有收到过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大房权证大厂字第××号房产证(李铁)其没有见过,该手续不是其经手办理。编号1866559、1866542及1866558三张收款人均为杨静的收据其没见过,收款人一栏杨静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其也没有收到过这三笔楼款及定金。这三张收据上面的内容应该是张小平写的,其认识张小平的字。10、李兴海的证言:2013年春天,一次其在上游领域小区转悠,发现李铁在他的房屋前违规占用公共土地扩建房屋,小区其他住户也向其反映,其就找李铁协商此事。李铁说房子是他花钱买的,怎么建别人管不着。11、张小燕的证言:2013年春天,其与妹妹张小平正在母亲家中,中午李兴海回来了,说李铁不仅占用公共用地建房还蛮横的说房子是他花钱买的,别人管不着。张小平很生气,对李兴海说你去问问李铁花了多少钱买的房子,还说去找县长杨连华去评理,李兴海听后没再说什么。12、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游置地公司关于李建军、张小平任职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崇文门派出所关于张小平户籍证明、李建军户籍证明信及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大厂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李建军任公司董事长,张小平为公司职员,与其丈夫李建军共同经营大厂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杨连华干部任免审批表。14、大厂回族自治县2007年7月24日第11号、2007年11月20日第22号、2008年1月28日第1号、2008年9月6日第17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14号大厂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县城上游.尚品商业步行街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资产置换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卡片、土地登记申请,以上证据证实:杨连华主持召开四次县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将县直一小国有划拨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与大厂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一中新址东南侧土地约18亩的使用权互相置换,土地面积以国土局实际丈量为准,责成县国土局将原一小划拨地为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办理出让的住宅土地使用手续,互不补偿;责成县建设局将原县直一小占地由教育用地规划为住宅用地;同意上游置地公司在该宗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属于县本级收钱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等行政性收费全部予以免收。15、证明二份:第一,依据2008年1月28日大厂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上游.尚品商业步行街项目涉及的相关政府规费除人防费外全部免收,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局未收取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根据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7)11号会议精神,大厂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上游.尚品商业步行街项目过程中,所涉县直一小23.72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与大安街西路北县一中新址东南角约18亩土地使用权相互置换,并未向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16、编号1866542号、1866558号收据、大厂回族自治县大房权证大厂字第××号房产证(大厂县上游领域别墅1幢A座)、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杨行书写的证明,编号1866559收据、大厂回族自治县房产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李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大房权证大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游领域别墅3幢D号)。17、保定中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中鑫房评字[2016]第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大厂县上游领域别墅3幢D号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225.03平方米,大房权证大厂字第××号)于价值时点(2009年2月16日)市场价值人民币65.26万元(单价2900元/平方米)。18、保定中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冀中鑫土地[2016][估]第101、102、103号土地估价报告证实:在估价期日2007年7月24日,李建军使用的位于廊坊市大厂县金升街北侧的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11939.93平方米)使用权市场价值为297.3万元(地价249元/平方米,合16.60万元/亩);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小学使用的位于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永安路西侧的一宗国有划拨教育用地(15960平方米)使用权市场价值为483.59万元(地价303元/平方米,合20.2万元/亩);上游置地公司使用的位于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永安路西侧的一宗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土地(15778.92平方米)使用权市场价值为994.07万元(地价630元/平方米,合42万元/亩)。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当庭提供了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大厂鑫悦肉类有限公司、香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份协议书,用于证实相比同时期发生的两起土地置换事例,上游置地公司并未获得额外利益。经查,被告单位提供的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大厂鑫悦肉类有限公司、香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份协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予认定。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二)、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份,为感谢时任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党委书记的屈振旭(另案处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帮助上游置地公司取得了大厂镇西马庄和芦庄两块土地,被告人李建军与张小平分两次送给屈振旭现金10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李建军的供述:2010年10月至2011年夏天,在时任大厂镇书记屈振旭的帮助下,其与妻子张小平经营的上游置地公司在大厂镇西马庄和芦庄共取得了两块土地。为了对屈振旭表示感谢,其与张小平分两次送给屈振旭现金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10年10月份,屈振旭帮助取得大厂镇西马庄一块二十亩的土地后,其与张小平一起到屈振旭家中给屈振旭送去现金50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4、5月份,屈振旭帮助联系了大厂镇芦庄一块一百多亩的土地后,其与张小平商议后,由张小平到屈振旭家中给屈振旭送去50万元人民币。2、张小平的供述:2010年的10月份,大厂县各村都在搞新农村建设,其找时任大厂镇书记的屈振旭询问有没有可以买的地,屈振旭说西马庄有一块土地并让其直接找大厂镇镇长杨华勇。其找了杨华勇,在杨华勇的帮助下,上游置地公司成功的取得了大厂镇西马庄一块二十亩的土地。为表示感谢,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其与李建军到屈振旭家中给屈振旭送去现金50万元。2011年4、5月份,屈振旭又帮助上游置地公司联系了大厂镇芦庄的一块一百多亩的土地,为表示感谢,与李建军商议后,其到屈振旭家中给屈振旭送去50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屈振旭主动约其见面退还了60万元,并给打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3、屈振旭的供述:其担任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党委书记期间曾收受张小平和李建军现金100万元人民币。2010年下半年,大厂镇进行土地流转,张小平找到其,称上游置地公司想在大厂镇流转点土地,让其帮忙。其让张小平找镇长杨华勇去谈这件事,同时也让杨华勇帮忙办好这件事。在其与杨华勇的帮助下,张小平以12万元/亩的价格购买了西马庄一块二十多亩的土地。2010年年底,李建军和张小平到其家中给其送了现金50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又帮助李建军和张小平以8万元/亩的价格购买了芦庄村约一百亩土地。2011年5月份左右,张小平又到其家中给其送了现金50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因反腐形势紧,其约张小平见面退还现金60万元,并给张小平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4、杨华勇的证言:其担任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镇长期间,大概在2010年下半年,大厂镇开始进行土地流转,镇党委书记屈振旭对其讲,张小平的公司想要流转西马庄村一块土地,让其帮忙,张小平随后也找其说了这件事。其对屈振旭讲,可以将西马庄村约23亩土地流转给张小平的公司,但需要开一个办公会。2010年年底,屈振旭组织召开了书记办公会,会议确定,将西马庄村这块土地流转给张小平的公司,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广宇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具体的流转手续。2011年3、4月份,屈振旭对其讲,有几家企业想从大厂镇流转土地,需要开会确定一下。后由屈振旭组织召开了书记办公会,这次会议确定了将芦庄村约110亩土地流转给李建军的公司,也是由广宇公司具体办理流转手续。5、左志林的证言:其是大厂回族自治县广宇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大厂镇镇政府出资设立,由大厂镇党委书记和镇长负责,重大事项由书记办公会定。该公司成立后流转了县城周边一些村子的土地,价格约8万元/亩。大厂镇共流转给李建军的公司两块地,一块地位于大厂镇西马庄村,面积约24亩,价格12万元/亩,是2010年年底其根据书记办公会决议代表广宇公司与李建军签的协议;另一块地位于大厂镇芦庄村,面积约110亩,价格8万元/亩,是2011年4月份其根据书记办公会的决议代表广宇公司和李建军签的协议。6、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证明及屈振旭身份信息证实屈振旭2009年2月至2011年8月任大厂镇党委书记,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任县人大副主任提名人选、党组成员、大厂镇党委书记。7、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会议记录、广宇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决定及公司章程、注销清算报告及注销公告,以上证据证实:2009年4月1日,大厂镇人民政府出资成立大厂回族自治县宇恒城镇开发投资中心,2009年5月11日,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宇恒城镇开发投资中心独资成立大厂回族自治县广宇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由左志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公益实业建设、招商项目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镇村改造经济建设、投融资。8、中共大厂县大厂镇委员会书记办公会会议记录两份证实:2010年12月30日大厂镇召开书记办公会,决定将西马庄村东侧土地23亩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流转给李建军;2011年3月30日召开书记办公会,决定同意由广宇公司为李建军公司代征土地110亩,价格每亩8万元。9、协议书二份、补充协议书一份、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收据,以上证据证实:2010年12月31日,左志林代表广宇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建军签订协议,将位于西马庄村东、邵府路北侧土地一块共23.04亩代征后交付李建军使用,每亩12万元,共计人民币276.48万元,此款李建军已全部支付;2011年4月2日、2013年3月7日左志林代表广宇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建军签订协议书,广宇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芦庄村东南土地113.26亩土地有偿代征后交付李建军使用,每亩8万元,共计906.08万元,该款李建军已全部支付,后重复测量,实际面积112.85亩,退还李建军3.28万元。10、借条:2014年1月29日,屈振旭借张小平现金40万元,于2016年1月还清。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建军、张小平代表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小平作用较小,且能如实供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李建军、张小平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人民币。(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建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小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