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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民初字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3民初字1025号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组。经营者:戴润平,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5201201110318681。被告: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牟礼镇正街37号。法定代表人:蒋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锡和,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101201110292157。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租赁合同上所盖印章非本单位印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租赁合同中“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印章的真伪性。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文检鉴字第4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送检落款日期标示为2014年5月5日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第四页落款部分“乙方(签章)”一栏处的“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印文所提供比对的“成都市筑城劳务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据此,本案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0元,退还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文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