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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腾达缸泵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152号之二原告: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引江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如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敏、景菁杰,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敏,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宜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敏,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腾达缸泵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东村(工业园区)2-3幢。法定代表人:陈寿猛。原告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腾达缸泵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