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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晓与被执行人胡军堂、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晓,胡军堂,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晓,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烟台市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金沟寨四街XX号。被执行人:胡军堂,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芝罘区迎春里X号内X号。被执行人: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XX号。法定代表人:胡军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晓与被执行人胡军堂、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军堂、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军堂、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5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军堂、烟台林兴木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