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马哲光与董泽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哲光,董泽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991号原告:马哲光,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董泽惠,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哲光诉被告董泽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哲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哲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哲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哲光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培 来自: